廣西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檢察院施工工地 “12.26”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2019年12月26日下午14時15分許,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檢察院檢察綜合業務用房建筑工地,發生一起一般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00萬余元。
事故發生后,依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港北區人民政府成立了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檢察院施工工地“12.26”高處墜落傷亡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由區政府辦公室、區應急管理局、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港城街道辦事處、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總工會等單位派員參加,全面負責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堅持“科學嚴謹、實事求是、依法依規、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查閱資料、調查取證、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以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一、基本情況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檢察院檢察綜合業務用房項目
工程地點:貴港市荷城路南側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貴發改投資【2016】429號
資金來源:上級補助和地方財政撥款
工程內容:三棟,其中辦案技術大樓10層,建筑面積為10253.16m3(其中地下室1771.63 m3);檢務接待中心2層,面積為1060.00 m3;辦案業務用房2層,面積為1343.78 m3;門崗建筑面積18.25 m3。工程承包范圍:施工圖紙及工程量清單中包含的所有內容的施工建設。
江西臨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為總承包施工單位。
(二)事故單位概況
江西臨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100216259029XX,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住所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唱凱鎮,法定代表人彭某,注冊資本叁億零陸拾萬元整,成立日期2007年7月2日,營業期限為2007年7月2日至長期,經營范圍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機電安裝工程、水利水電工程、礦山工程、通信工程、電力工程、冶金工程、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地基與基礎工程、消防設施工程、鋼結構工程、預攔混凝土工程、防水防腐保溫工程、輸變電工程、爆破與拆除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墻工程、環保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橋梁工程、對外承包工程、城市園林綠化工程、園林古建筑工程、塑鋼和鋁合金門窗制作及安裝、建筑材料銷售、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設計施工一體化(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持《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資質類別及等級分別為建筑工總承包壹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機電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證書編號D1360882XX,有效期至2021年6月13日。《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贛)JZ安許證字〔2005〕060038-8/9,許可范圍建筑施工,有效期2017年2月23日至2020年2月23日。
項目組織架構由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項目副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材料員,預算員,資料員等組成。
外墻涂料作業班組成員周某高,李某會。班組長周某高。
(三)現場勘查情況
1.事故發生當天的天氣情況:陰轉多云,最高氣溫17℃,最低氣溫10℃,北風3級。
2.事故發生現場有關情況:事故發生現場位于辦案技術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的經過
2019年12月26日13時10分,周某高與李某會一起到辦案技術大樓10層,一起攪拌涂料,為涂刷10層北側外檐裝飾線條做作業準備。兩人佩戴安全帽,系好安全帶,周某高在東李某會在西,開始作業。14時15分左右,李某會聽到周某高那邊發出一點聲響,扭頭一看,周某高的頭往后一仰,就墜落了。
(二)事故救援處置情況
李某會看到周某高墜落瞬間,安全繩往下飄落,立即放下工具想過去拉住周興高的安全繩。工具剛放下,飄落的安全繩已經不見蹤影,隨著周某高墜落到3層樓裙露臺上??吹街苣掣邏嬄?,李某會趕緊從10層趕往3層樓裙露臺,在途中遇到項目部人員并向他們報告事故。項目部人員一邊和李某會下樓一邊撥打港北區人民醫院的急救電話。在3層電梯門口,看到公司有幾個人在那里,李某會叫他們一起趕往事故現場。到了3層樓裙露臺的墜落地點,現場人員查看現場以后,把受傷的周某高抬到平地上,等待醫護人員搶救。14時20分,港北區人民醫院的醫護人員到達現場,診斷并確定傷者已經死亡。14時25分,項目部人員撥打“110”報警,同時向江西臨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責人報告事故。14時30分,電話通知死者家屬。14時37分,城北派出所干警及法醫到達事故現場。14時44分,向市應急值班室報告。15時05分,應急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到達現場處置。
事故善后工作開展迅速,處置得當,對死者家屬安撫及時,事故賠償合理,社會秩序穩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情況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周某高,男,漢族,四川省瀘州嘉明鎮大同村,初中文化程度。系辦案技術大樓外墻的涂料裝飾施工從業人員。
(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等標準和規定統計,核定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100萬余元。
五、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經事故調查組現場勘驗、調查取證、綜合分析,該事故原因和性質認定如下:
(一)直接原因
周某高佩戴不符合技術性能的安全帶在涂刷10層北側外檐裝飾線條作業時掀開安全防護網,安全帶吊繩斷裂發生事故。
(二)間接原因
1.江西臨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安全生產工作不重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未按規定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三條①、第四條②規定。
2.管理混亂。未對高層外墻作業實施有效的安全管理,允許未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未取得相應資格的周某高、李某會等人上崗作業。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③規定。未為高處作業人員提供個體防護用品,未對周某高自購的安全帶進行主要技術性能檢查。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④規定。未對高層外墻涂料作業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檢查,對周某高掀開10
①《安全生產法》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②《安全生產法》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③《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④《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層安全防護網進行外墻涂料粉刷作業的違章作業行為未及時發現,未有效制止。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①規定。
3.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未對周興高、李明會等人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②規定。
4.安全防護不符合安全要求。一是外架與10層外檐距離不足,要完成10層外檐涂料作業,必須掀開安全防護網才能施工。二是周興高、李明會使用的安全帶不符合安全要求,達不到墜落懸掛安全帶的技術性能指標③。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檢察院施工工地“12.26”高處墜落傷亡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一般事故。
六、事故責任認定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一)事故責任認定
1.江西臨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管理混亂,導致事故發生。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三
①《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②《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③GB/T6096-2009墜落懸掛安全帶整體靜拉力不應小于15KN,沖擊作用力峰值不應大于6KN。不應出現織帶撕裂、開線、金屬件碎裂、連接器開啟、斷繩等。
條①、第四條②規定,對事故負有責任。
2. 王某名。江西臨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派駐項目經理,項目負責人,未認真履行項目經理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高層外墻涂料作業人員資質把關不嚴,未按規定對高層外墻涂料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對涂料施工現場安全監管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制止涂料作業人員違規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③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
3.向某樹。江西臨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派駐項目副經理,未認真履行項目副經理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④規定,對事故負有責任。
4.黃某銓。江西臨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派駐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違反了《安
①《安全生產法》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②《安全生產法》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③《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④《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①規定,對事故負有責任。
5.周某高、李某會。未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未取得相應資格,無證上崗;擅自使用不符合技術性能指標的安全帶②進行高空作業;作業過程中私自掀開安全防護網,使安全防護網的防護性能發生改變。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③、第五十四條④、第五十五條⑤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二)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1.江西臨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⑥規定,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建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①《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②GB/T6096-2009墜落懸掛安全帶整體靜拉力不應小于15KN,沖擊作用力峰值不應大于6KN。不應出現織帶撕裂、開線、金屬件碎裂、連接器開啟、斷繩等。
③《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④第五十四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⑤第五十五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⑥《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王某名。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①規定,建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3.向某樹。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②規定,建議由江西臨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暫停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
4.黃某銓。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建議由江西臨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暫停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
5.李某會。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四條③規定,建議由江西臨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給予批評教育。
6.周某高。根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追究責任。鑒于其在該起事故中遇難,建議免予追究其法律責任。
七、事故防范建議和整改措施
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檢察院施工工地“12.26”高處墜落傷亡事故的發生,教訓十分深刻,暴露出當前建筑領域部分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筑行業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
①《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②《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③第一百零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盲目冒險違規施工等諸多方面的問題。為深刻吸取該起事故教訓,有效防范各類事故發生,特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一)江西臨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要進一步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落實本單位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并配備安全技術人員,確定符合條件的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組織建立安全生產風險管控機制,及時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從事特種作業人員應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依法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安全文化建設和班組安全建設工作,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主要負責人要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證書;
(二)要落實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進入施工現場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嚴格進行資格審查,加強對工人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要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日常安全檢查,確保施工安全。
(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對事故單位的相關責任人進行約見警示談話,切實履行安全監管責任,強化安全管理,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大安全生產生產監管力度,嚴防此類事故的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