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氣、廢水
外排口監測點位:廢氣排放口、廢水排放口(包括向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排放廢水的排放口)
內部監測點位:污染治理設施進出口、污水處理站進出口等(根據企業生產過程監控,特定污染物監控等需求設定)
以非特定工業企業為例,某企業有3個工藝廢氣排放口、1個鍋爐廢氣排放口、全廠共1個污水總排口,因此,該企業的外排口監測點位為4個廢氣排口和1個廢水排口;企業需要監控廢氣治理設施的治理效率,因此,該企業設置內部監測點位為廢氣治理設施的進氣口。
噪聲:按GB 12348 執行,同時需考慮主要噪聲源距廠界位置、廠界周圍敏感目標等因素。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及其他環境管理要求設置。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中明確要求的污染物指標;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中明確的污染物指標;
排污許可證中列明的污染物指標;
- 納入相關有毒有害或優先控制污染物名錄中的污染物指標
廢氣的主要監測指標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或煙塵/粉塵)、揮發性有機物中排放量較大的污染物指標;能在環境或動植物體內積蓄對人類產生長遠不良影響的有毒污染物指標(存在有毒有害或優先控制污染物相關名錄的,以名錄中的污染物指標為準);周邊環境質量影響:包括廠界周邊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大氣等環境質量影響某企業根據環評文件顯示,廢氣排放口1-3排放污染物為顆粒物、硫化物,鍋爐廢氣排放主要污染物為顆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煙氣黑度,實際排放與環評一致,因此,上述污染物為該企業的廢氣檢測指標。3、監測頻次
- 不應低于國家或地方發布的標準、規范性文件、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等明確規定的監測頻次;
- 歷史穩定達標狀況較差的需增加監測頻次,達標狀況良好的可以適當降低監測頻次;
- 監測成本應與排污企業自身能力相一致,盡量避免重復監測。
注:為最低監測頻次的范圍,分行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中依據此原則確定各監測指標的最低監測頻次。
無組織廢氣監測頻次
鋼鐵、水泥、焦化、石油加工、有色金屬冶煉、采礦業等無組織廢氣排放較重的污染源,無組織廢氣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監測;其他涉無組織廢氣排放的污染源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監測。
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監測,夜間生產的要監測夜間噪聲。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的明確要求,或涉水重點排污單位地表水每年豐、平、枯水期至少各監測一次,涉氣重點排污單位空氣質量每半年至少監測一次,涉重金屬、難降解類有機污染物等重點排污單位土壤、地下水每年至少監測一次。監測技術包括手工監測和自動監測兩種,具備自行監測條件的企業可自己開展檢測,不具備自行監測的企業應委托具資質的檢測機構開展監測。監測分析方法:參考相關排放標準的規定,同時根據排放污染物濃度的高低,需考慮所采用監測分析方法的檢測限和干擾等因素,選擇合適的監測分析方法。- 建立并實施質量保證與控制措施方案,以自證自行監測數據的質量。
監測方案的變更
b) 排放口位置、監測點位、監測指標、監測頻次、監測技術任一項內容發生變化;
排污單位應編寫自行監測年度報告,年度報告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
b) 企業及各主要生產設施(至少涵蓋廢氣主要污染源相關生產設施)全年運行天數,各監測點、各監測指標全年監測次數、超標情況、濃度分布情況;
應急報告
監測結果出現超標的,排污單位應加密監測,并檢查超標原因。短期內無法實現穩定達標排放的,應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事故分析報告,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采取減輕或防止污染的措施,以及今后的預防及改進措施等;若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信息公開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信息公開內容及方式按照《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1號)及《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環發〔2013〕81號)執行。非重點排污單位的信息公開要求由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
1、只顯示規范,未確定每年的監測頻率和時間

2、只有監測要求,沒有時間和污染物

3、沒有指出監測的數量和具體污染物

1.《環境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一)基礎信息,包括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生產地址、聯系方式,以及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的主要內容、產品及規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口數量和分布情況、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情況,以及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核定的排放總量; (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其他環境保護行政許可情況;列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公開其環境自行監測方案。第四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及其批復、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監測方案。
自行監測方案內容應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監測點位、監測頻次、監測指標、執行排放標準及其限值、監測方法和儀器、監測質量控制、監測點位示意圖、監測結果公開時限等。自行監測方案及其調整、變化情況應及時向社會公開,并報地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其中裝機總容量 30 萬千瓦以上火電廠向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八條 企業應將自行監測工作開展情況及監測結果向社會公眾公開,公開內容應包括:(一)基礎信息:企業名稱、法人代表、所屬行業、地理位置、生產周期、聯系方式、委托監測機構名稱等;(三)自行監測結果:全部監測點位、監測時間、污染物種類及濃度、標準限值、達標情況、超標倍數、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一)企業基礎信息應隨監測數據一并公布,基礎信息、自行監測方案如有調整變化時,應于變更后的五日內公布最新內容;(三)自動監測數據應實時公布監測結果,其中廢水自動監測設備為每2小時均值,廢氣自動監測設備為每1小時均值;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一)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排放情況;(二)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三)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并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